据报道,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各地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在四川,“人防、物防、技防”一起抓,各地区各部门协同行动,集中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求在9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并建立户籍化电子档案。这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基础,是加强政府风险管理的新举措。
平安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政府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 (正厅级)、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等11名官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公安机关也对涉事企业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接下来,会不会还有更高级别的官员或更多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问责追责,还有待观察。从目前一批担任或曾经担任要职的“厅官”被检方立案侦查来看,有三个细节引起社会关注,一是退休官员未能免责;二是除了天津官员被查外,交通运输部一名官员也被查;三是被问责官员将面临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谁,无论年限长短,对有关责任人都要“依法严格追责、严厉问责、严肃查处”。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明确要求,也是政府风险管理和社会舆论的共同期待。
正如社会舆论聚焦的那样,惨痛的教训,生命的代价,无时无刻不在告诫我们:公共安全,重在预防;预防关键,在于责任。看一看近年发生的一个个震惊全国的公共安全事故,君不见每一起不同的公共安全事件背后总是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相同侥幸心理?君不见反复发生的同类安全事故背后总能找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老问题”。不该发生的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已经发生的事故为什么重复发生?这是每次事故发生后人们的追问,是对政府风险管理的反思。“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警钟长鸣,有备无患”。环境安全如此,生产安全如此,公共安全如此,政府风险管理莫不如此。
政府风险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突发性事件,集中表现为应对突发事件、化解社会风险、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措施和预防救助机制。在中国,政府风险管理的主要风险是四类突发公共事件,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003年抗击SARS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2008年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灾难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危急时刻越是需要围绕政府职责开展风险管理;应对突如其来的危机爆发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预防和救助责任;政府的应急措施既要以追求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最小化为直接目标,又要以全覆盖、链条式、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为保障机制,更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检验效果。也就是说,政府风险管理既要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也要“社会协同、全员参与”。公共安全,政府为主;社会共治,责无旁贷。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是保障公共安全的根本途径。
还是回到政府风险管理的视野中来,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警示我们:责任心的缺失是公共安全的最大威胁,政府风险管理必须严格依法问责。此时此刻,我们看到四川省去年底已出台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目前正抓紧修订《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这是政府风险管理走向依法问责的新探索。我们祝福“平安四川”、“平安中国”一路平安!